白山市华荣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白山市某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民终48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61年7月1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吉林省白山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白山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白山市。
法定代表人:葛相福。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白山市**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白山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吉06民初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书称,因双方已达成庭外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11080元,减半收取5554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杨丽娜
审判员  李 伟
审判员  吕佳航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张思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