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磐石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吉0284执368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恒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市昌邑区重庆路天胜二区A号楼。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代理人:沈寅,公司职员。
被执行人:***,男,1984年4月8日生,住磐石市。
申请执行人吉林恒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就磐石市人民法院于2018年6月16日做出(2018)吉0284民初45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9年3月11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预付款及案件受理费共计36116.67元。本院于2019年3月12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下列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9年3月18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传票。
2、2019年3月18日,2019年7月20日两次通过在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中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证券、互联网、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有足以执行的财产登记信息。
3、通过对车辆管理部门调查,无登记信息。
4、通过对房产部门调查、无登记信息。
5、到被执行人的居住地磐石市河南街道振兴委六组,此人下落不明,未发现财产线索。
6、2019年6月10日制作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在履行义务之前不得有限制消费令禁止的有关消费。
7、2019年7月22日,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我院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执行情况及本院将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此案终结本次执行。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可以认定被执行人暂不具备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的能力。本院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上述执行情况。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吉0284执368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王岩
审判员林涛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沈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