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9)吉0202执265号
吉林恒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分公司:
申请执行人吉林恒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吉02民终2815号民事判决书。由于被执行人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立案强制执行,本院立案为(2019)吉0202执265号执行案件,执行标的额为1428222.12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自行将1488924.45元汇至本院,本院已依法给付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已履行本案件的全部义务,本案作结案处理。案件执行费16682元,由被执行人吉林市隆华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十六分公司承担。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九月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