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恒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吉林恒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市昌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202执254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恒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吉林市吉林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执行人:***,男性,1980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吉林市船营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吉林恒信市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依据(2019)吉02民终192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该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202执2545号案件的执行。
终结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吉02民终1926号民事裁定书主文所有内容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高源
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  徐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