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粤0605民初1342号 原告:***,男,1978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 原告:***,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两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奕坤,北京市中银(南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3年3月27日,两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两原告在本案宣判之前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9359.17元(***、***已预交),由***、***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