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河北火狼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京0102民初9038号 原告:河北火狼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淑阳镇计***。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河北火狼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1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公司之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河北火狼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给付货款30790元;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28日,原、被告签订了电动窗帘买卖合同,在该合同中约定了合同价款、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照合同约定给被告安装了电动窗帘。但被告并未支付货款。至今尚拖欠原告货款30790元。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裁判。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认可欠款金额,因被告公司账户被冻结,故无法支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现查明以下事实: 原、被告签订《买卖合同(电动窗帘)》,原告依约履行,现被告欠付30790元货款未付。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事实发生在2019年,故应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原、被告之间签订的《买卖合同(电动窗帘)》系各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应属于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现被告认可拖欠货款的事实,本院不持异议。故本院对原告主张30790元欠款予以认可。 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河北火狼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货款3079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84.88元,由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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