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京0111民初10533号 原告:***,男,1972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洋,北京正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衡水市。 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 委托诉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6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诉讼费交款通知书后,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诉讼费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未按期交纳案件受理费,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晋 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