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京0106执6425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台湖镇次一村村委会东1000米。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小屯路16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1)京0106民初3538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法律文书确定:一、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支付款项152626元;二、驳回原告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其他诉讼请求。权利人北京蓝盾创展门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 2.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无足额银行账户余额,无足额互联网银行账户余额,无证券、无股票登记信息。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均为福利房,无法查封。 3.本院于2022年2月15日在诉讼阶段轮候冻结了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建设银行账户1处,保全期限一年,至2023年2月14日止。 4.本院于2022年7月15日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车牌号为×××、×××、×××、×××、×××、×××、×××、×××、×××、×××、×××车辆共11辆,查封期限二年,至2024年7月14日止,上述车辆未实际控制。 5.本院已于2022年12月14日对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6.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现没有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7.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名下有可供执行财产。 8.上述案件执行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于2022年12月14日已告知申请执行人。 综上所述,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京0106民初3538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保留申请执行人的权利,被执行人应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申请执行人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