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青民初102号
原告(执行案外人):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青海省西宁市生物科技产业园纬二路16号西旺大厦三楼。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申请执行人):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百万庄大街8号。
法定代表人:包伟大,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中盈(西宁)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被执行人):青海省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宁市城北区宁**189-29号3幢3-1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第三人青海省年丰投资集团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本院于2018年6月29日立案。原告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青海汇金金融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齐卫军
审判员***
审判员边红丽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除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照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