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大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882民初598号
原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兰家镇蔡家村。
法定代表人:白玉龙,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秦平,该公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宪臣,吉林大旭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大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大安市南湖东路20号。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振洪,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诉被告大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于2017年1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大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纠纷已经自行解决,此案无继续审理之必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241元,减半收取2620.50元由原告长春市万联轻钢彩板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明兢
二〇一七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张立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