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安市隆鑫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大安市**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诉大安市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4)白城民再字第56号
申请再审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大安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洪林,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安市隆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奇,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任长春,吉林于晓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王云清,男,1960年5月16日生,汉族,个体,住湖北省孝感市。
委托代理人孟宪,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萱,吉林泰绅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1、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国军,男,1965年6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2、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微,男,男,1986年9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元珍,女,1966年6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4、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囯华,男,1962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
5、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元录,男,1957年12月6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6、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元杰,男,1956年2月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7、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春林,男,1957年10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8、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衡波,男,1987年12月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9、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祝成国,男,1981年9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10、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海文,男,1965年5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11、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朱连红,男,1967年1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12、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长利,男,1969年1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1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晓青,男,1983年5月1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14、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崔宝林,男,1977年10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15、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许正君,男,1955年3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16、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树义,男,1955年3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17、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纪忠,男,1958年6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18、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国柱,男,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19、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张海峰,男,1971年10月2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
20、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1982年8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21、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沈淑霞,女,1959年3月1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22、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辛迎丰,男,1981年11月17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2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学友,男,1955年6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24、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晓春,男,1968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25、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杨淑珍,女,1955年12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
26、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作军,男,1973年4月3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27、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孙海峰,男,1968年10月1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28、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徐德昌,男,1968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角大安巿。
29、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凤海,男,1954年4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市。
30、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牟红江,男,1965年1月13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31、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姜亚新,女,1956年8月24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
32、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刘洪军,男,1979年9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3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喜波,男,1973年9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34、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詹井东,男,1967年10月28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35、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于海,男,1954年11月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36、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文利,男,1966年1月12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37、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磊,男,1989年12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四平巿铁西区。
38、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贡立义,男,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39、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福臣,男,1966年1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40、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熊淑荣,女,1960年8月29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41、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秀云,女,1973年2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42、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莹,女1999年3月31日生,汉族,学生,现住大安巿。
43、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边国君,男,1958年8月1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44、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晓飞,男,1969年1月5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45、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文军,男,1962年1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46、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王成国,男,1963年7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大安巿。
47、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吕桂梅,女,1968年10月5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大安巿。
48、被申请人(原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林雪,女,1992年9月20日生,汉族,无业,现住大安巿。
诉讼代表人王国军、贡立义。
委托代理人武艺,白城市洮北区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申请再审人大安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国军等48名农民工、大安巿隆基房地产开发公司、王云清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白民一终字笫5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作出(2014)白民申字第75号民事裁定,本案进入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申请再审人大安巿**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委托代理人朱佰成,被申请人大安巿隆基房地产公司委托代理人任长春,被申请人王云清及委托代理人孟宪臣、王萱,被申请人王国军等48人的诉讼代表人王国军及委托代理人武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再审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应予纠正。经本院审判委员会2014年度第25次会议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本院(2013)白民一终字笫538号民事判决及大安市法院作出(2013)大民重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大安市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裴晓明
审 判 员  刘铁良
代理审判员  戴红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付海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