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市丰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

***与吉林市丰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蛟河市庆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吉0211执恢30号
申请执行人:***,男,1953年3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吉林市丰满区。
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住所吉林市。
被执行人:蛟河市庆岭镇人民政府,住蛟河市。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吉林市丰满建筑安装工程总公司、蛟河市庆岭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依据本院(2003)吉丰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1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制高消费令,双方当事人2018年6月4日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蛟河市庆岭镇人民政府于2018年6月8日给付***工程款70000元,剩余部分款项于2018年12月31日前给付完毕,同时申请人***撤回本案执行申请。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二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吉林市丰满区人民法院(2003)吉丰民二初字第19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审判员籍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