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吉0721财保241号
申请人:松原市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松原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祥福,系经理。
被申请人:前郭县长龙乡大兴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高宝玉,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松原市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于2017年12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前郭县长龙乡大兴村民委员会在前郭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执行款xx万元。申请人松原市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已向本院提供担保人高忠峰、田野、姜兴龙、王永贵、王宝石、宋海军所有的七部车辆及担保人张晓光提供的现金xx元做担保。
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松原市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将被申请人前郭县长龙乡大兴村民委员会在本院执行局的执行款150万元予以扣留,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王永锋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裴连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