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松原市宁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吉0702民初757号
原告:***,男,1952年10月20日生,汉族。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平,吉林江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松原市公共汽车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士军,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石,吉林良伟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佳琦,公司职员。
被告:松原市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祥福,总经理。
被告:松原市人民政府。
负责人:王子联,市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天晴,吉林丁晓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松原市公共汽车公司、松原市市政发展有限责任公司、松原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94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李秀梅
二〇一九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于 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