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71执复1号
复议申请人:柳河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吴泓江,该局局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彬,该局行政办公室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义鹏,柳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申请执行人: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省太原市。
法定代表人:张建斌,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该公司法律顾问。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凯,该公司法律顾问。
被执行人:柳河县东翔路桥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市。
法定代表人:李东伟,该公司总经理。
复议申请人柳河县交通运输局不服太原铁路运输法院(2018)晋7102执异10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并于2019年2月18日举行了听证,柳河县交通运输局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义鹏、中铁十二局集团第三工程有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婷、袁凯参加了听证。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审查过程中,复议申请人柳河县交通运输局向本院提出撤回复议申请。经审查,撤回复议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撤回复议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毛小芳
审判员 荣育宏
审判员 赵品容
二〇一九年四月一日
书记员 岳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