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5748号
原告:***,男,1965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华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3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阳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