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39201号
原告:***,男,1963年8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金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美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8月8日立案。现原告***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且被告已经实际履行为由,于2023年9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2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常 忻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