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53183号
原告:**,男,1991年10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四川省仪陇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中凯(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2号楼308室。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安徽天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肥东县马湖乡三官社区三官组150号。
法定代表人:胡业燊,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安徽天承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24日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以原、被告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206.64元,减半收取计2,103.32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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