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12民初52627号
原告:***,男,197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江西省南昌市安义县。
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889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上海广厦(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无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十一月九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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