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塔西电缆附件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沪0117民初19815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清坤,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肖鑫,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塔西电缆附件厂(普通合伙),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汤家祥,执行事务合伙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兴发,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祎晗,上海市信本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陈水华,男,1969年2月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县。
原告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塔西电缆附件厂(普通合伙)、第三人陈水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7日立案。审理中,被告上海塔西电缆附件厂(普通合伙)提出反诉。原告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被告上海塔西电缆附件厂(普通合伙)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被告上海塔西电缆附件厂(普通合伙)向本院提出撤回反诉申请,此系当事人对自身权益的合法处分,并无不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准许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塔西电缆附件厂(普通合伙)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反诉案件受理费2,325元,合计诉讼费3,475元,由原告(反诉被告)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负担1,150元(已付),由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塔西电缆附件厂(普通合伙)负担2,325元(已付)。
审 判 员 方美玲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张树腾
书 记 员 张树腾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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