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清坤,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鑫,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龚,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6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卓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碧卓公司支付工程款(质保金)2,02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自2021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碧卓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碧卓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2,650元,但碧卓公司至期仍未履行。经查,本院在(2019)沪0117执6783号执行一案中【与本案执行依据均为(2019)沪0117民初6477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碧卓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泾路XXX号XXX、XXX幢厂房进行实地查封、调查,并已启动对上述房产的拍卖程序。因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均对处置的房产提出了执行异议,故现已暂缓拍卖。本案执行中,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14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孙文华
审 判 员
崔 宁
书 记 员
胡 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