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碧卓实业有限公司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案号:(2021)沪0117执1298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徐永石,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王清坤,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肖鑫,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上***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
法定代表人:卢龚,执行董事。
本院作出的(2019)沪0117民初647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上***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卓公司”)未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权利人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碧卓公司支付工程款(质保金)2,025,000元以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该未付工程款为基数,以日万分之三为标准,自2021年1月14日起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院受理立案后,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地址依法于2021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碧卓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碧卓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之上述义务,并承担执行费22,650元,但碧卓公司至期仍未履行。经查,本院在(2019)沪0117执6783号执行一案中【与本案执行依据均为(2019)沪0117民初6477号民事调解书】对被执行人碧卓公司位于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香泾路XXX号XXX、XXX幢厂房进行实地查封、调查,并已启动对上述房产的拍卖程序。因被执行人以及案外人均对处置的房产提出了执行异议,故现已暂缓拍卖。本案执行中,本院又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后,未能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及其法定代表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且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7月14日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金 贤






审 判 员


孙文华






审 判 员


崔 宁






书 记 员


胡 凤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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