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与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终4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朝阳路20号3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9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60元,减半收取计55,4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宋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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