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民终43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执行案外人):***,男,1957年8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松江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小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申请执行人):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佘山镇桃源路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被执行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车墩镇朝阳路20号3幢211室。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诚至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上海佘山建筑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上海**实业有限公司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7民初94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5月22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10,960元,减半收取计55,480元,由上诉人***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宋贇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