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源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与辽源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吉0402民初1589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不详,住辽源市龙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源市龙山区南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源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源市龙山区龙山东路37号。
法定代表人:高深,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达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辽源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辽源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人身损害医疗费等各项赔偿约169166.72元。2,被告承担本案所发生的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原告系辽源市开发区袜业园区工人,2019年5月22日下白班后,伙同朋友**去朋友***串门,朋友**家住龙山区银基东院小区1号楼一单元1404室居住,晚上原告与朋友**在朋友***饭后,12点多离开朋友**家,行至该小区大门外马路100米左右马路东侧掉入被告施工的下水井内,被朋友**救出送至辽源市矿医院住院治疗,被医生诊断原告左足距骨粉碎性骨折,左足舟骨骨折,左足跟骨前上缘撕脱骨折,左踝足部挫伤。因原告伤情较重,辽源矿业医院建议原告转至上级医院继续治疗。于是,原告转至长春**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被医生诊断原告为左侧距骨骨折,左侧跟骨前上缘撕脱骨折,左侧舟骨骨折,住院24天,1级护理,医疗费26668.59元,原告多次找被告协商赔偿问题至今无果,无奈向贵院起诉。望人民法院能依法判如诉请,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辽源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辩称,本案涉及的窨井确系由被告施工建设,但是该工程是在2016年12月30日,即已竣工交付给发包人辽源市鑫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被告既不是窨井的所有人。也不是管理人。故原告起诉被告,系诉讼主体错误。请法庭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责任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原告***系辽源市开发区袜业园区工人。2019年5月22日下白班后,原告***伙同朋友**去朋友***串门,朋友**家住龙山区银基东院小区1号楼一单元1404室居住,晚上原告与朋友**在朋友***饭后,12点多离开朋友**家,行至该小区大门外马路100米左右马路东侧掉入被告辽源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的下水井内,被朋友**救出送至辽源市矿医院住院治疗,被医生诊断原告左足距骨粉碎性骨折,左足舟骨骨折,左足跟骨前上缘撕脱骨折,左踝足部挫伤。因原告伤情较重,在辽源矿业医院住院1天,花医疗费934.54元,后转**大学第一医院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左侧距骨骨折,左侧跟骨前上缘撕脱骨折,左侧舟骨骨折,住院24天,1级护理,医疗费26657.59元。门诊医疗费722.20元。**永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被鉴定人***此次损伤致残程度为十级伤残;误工期210日、护理期90日,营养期120日;后续治疗费用2000元,后续治疗天数21日”,申请鉴定费3300元。诉讼代理费5150元。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案发现场时事录像光盘、现场被告车辆照片、医院病历、医疗费票据、诊断书、**永兴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据,当事人陈述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本案原告***夜间行走,掉入被告辽源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施工建设的窨井中受到伤害,被告辽源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辽源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所称“窨井施工工程与辽源市鑫城建设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已经交工,不承担责任”证据不充分,理由不充分。因为,原告提交的录像光盘能证明被告辽源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事发后当天下午,继续组织工人维修事发窨井和其他窨井。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辽源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3日内赔偿给付原告***医疗费等损失费用132358.18元(165447.72元x80%)。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负责10元,辽源市顺达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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