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月平等与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23672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女,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男,200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岳***大公村向阳二队373号,系原告***的祖父。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家豪,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谭市。
被告: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高缀缀,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岳***土楼村小中楼351号。
第三人:高米诺,女,201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岳***大公村向阳二队373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高缀缀、高米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炜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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