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7878号
原告:***,男,1953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东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原告***于2019年5月28日需进一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杨炜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