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沪0114民初15255号之一
原告:上海速创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征,上海宝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顾某某。
原告上海速创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5日立案。原告上海速创路基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速创路基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并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速创路基材料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8,184元,减半收取计4,092元,保全费2,814元,合计诉讼费6,906元,由原告上海速创路基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周 莉
法官助理 林 凯
书 记 员 王怡婷
附:相关法律条文
无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