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诉被告某某、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沪0118执9929号
原告***诉被告***、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6日作出(2016)沪0118民初986号民事判决。后被告***、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6月13日作出(2017)沪02民终3677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调解书明确:一、上诉人***自愿支付被上诉人***工程款人民币100万元,上述款项分2期支付,第一期50万元于2017年6月23日前一次性支付,第二期50万元于2017年9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二、若上诉人***没有按期、足额支付第1条约定的款项,***同意另行向被上诉人***补偿5万元,***有权就前述款项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三、一审案件受理费16,336.40元,减半收取8,168.20元,司法鉴定费70,000元,合计78,168.20元,由上诉人***负担45,000元,被上诉人***负担33,168.2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7,986.50元,减半收取13,993.25元,由上诉人***负担8,168.20元,由上诉人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5,825.05元;四、各方当事人在本案中无其他争议。届期,被告***未履行义务。权利人***于2017年12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7年12月1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等材料,责令被执行人于2017年12月27日前按生效法律文书规定内容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执行中,本院至被执行人***的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七莘路XXX号实地执行,但未找到被执行人。在执行中,通过调查被执行人的房产、车辆、银行存款、证券、社保等信息后,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0,100元,并于2018年3月27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名下沪C6XX**帕萨特牌、皖BHXX**奇瑞牌小汽车两辆。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于2018年3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2018年3月30日,本院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予以确认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待具备执行条件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陆晓春
二〇一八年三月三十日
书记员  张 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的法律条文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