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与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沪0118民初23672号 原告:***,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女,1955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原告:***,男,200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 法定代理人:***,男,1950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岳张集镇大公村向阳二队373号,系原告***的祖父。 上述三原告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之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69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鹰谭市。 被告: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第三人:***,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岳张集镇土楼村小中楼351号。 第三人:***,女,2014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凤台县岳张集镇大公村向阳二队373号。 原告***、***、***与被告***、上海青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生命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2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审理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理中,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