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帝尔金属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与上海摩帝尔金属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302民初3873号
原告:***,男,汉族,1974年3月18日出生,住莆田市荔城区。
被告:上海摩帝尔金属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亭路188弄53号1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56954154E。
法定代表人:袁文堂,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上海摩帝尔金属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对被告上海摩帝尔金属结构科技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88.5元,减半收取计194.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韩 文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五日
书记员 林淑萍
附:本案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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