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281民初1923号
原告:**市利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市凤山街道胜一村黄家**。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30281MA2ENHGA9F。
法定代表人:马建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方意宁,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摩帝尔金属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泖亭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2756954154E。
法定代表人:袁文堂,职务不详。
原告**市利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摩帝尔金属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原告**市利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并明确表示不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市利均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孙益莎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楼栎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