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摩帝尔金属结构科技有限公司

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上海摩帝尔金属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沪0113民初24463号
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
法定代表人:李典龙,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承勇,男,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摩帝尔金属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
法定代表人:袁文堂,总经理。
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摩帝尔金属结构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
审 判 员  王 卿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叶骄凌
书 记 员  叶骄凌
附:相关法律条文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