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洮南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吉0881执102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5年4月10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男,1957年8月22日生,汉族,洮南市人,现住洮南市。
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建强,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洮南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吉08民终1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立即给付欠款30,957.00元及利息。经审查符合立案条件,本院于2021年5月9日立案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必要的执行措施:
1.2021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
2.2021年5月9日、2021年5月10日、2021年5月11日对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工商登记、收益类保险等情况进行了网络查控。
3.2021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产权、公积金情况等进行了实际调查。
4.2021年5月14日对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财产进行了调查。
上述执行措施实施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经协商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如下: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欠申请执行人***欠款30,957.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在2021年8月10日给付10,000.00元,在2021年12月31日前给付剩余欠款20,957.00元及利息,利息待本金执行完再行计算。案件受理费334.00元、申请执行费364.0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不按协议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将恢复原判决的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吉0881执10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胡建国
审判员 王志波
审判员 金玉峰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崔 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