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81民初2683号
原告:***,1954年12月26日,现住洮南市。
被告: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00元,由***。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