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洮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0881民初2683号
原告:***,1954年12月26日,现住洮南市。
被告: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康建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与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8年10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申请理由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70.00元,由***。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