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7)吉0104执恢105号
申请执行人***,男,住长春市朝阳区。
被执行人***,男,住长春市高新开发区。
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洮南市铁东(养路段对过)。
法定代表人***,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09)朝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解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并由被告洮南市第二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担保的周转材料租赁合同;二、被告***给付原告***租金378619.8元,给付丢失材料价款637971.57元,并给付原告违约金170378.95元;三、被告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对被告***的给付数额承担连带给付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已向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经查***、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无存款,无车辆及房屋。已将被执行人***、洮南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人名单。本案立案已经超过三个月,符合本次终结条件,应予本次终结。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09)朝民初字第17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郑青春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闫涵
二〇一七年十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