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04民初25728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溯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远,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
法定代表人:朱建锋。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申元岩土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20日立案,审理过程中,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与被告达成庭外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与法无悖,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王兆根
二〇二一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张宝荣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