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苏11民终383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镇江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句容市。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女,该公司员工。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上海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
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南京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
法定代表人:程某,该公司执行董事。
上诉人镇江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上海某公司及原审被告南京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句容市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镇江某公司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镇江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镇江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52元,减半收取5026元,由上诉人镇江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田原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