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2民初26743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张越。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溯源,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征远,上海市罗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龙。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8日立案。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被告已向原告支付拖欠的货款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法院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杨正炎
二〇二〇年七月八日
法官助理 田 震
书 记 员 胡 榕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