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沪0118民初5107号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
法定代表人:张建龙,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朋雄,男。
被告:上海名洲印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
法定代表人:章永根,总经理。
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名洲印务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9日立案。2020年5月15日,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动撤回起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0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1,250元,保全费人民币1,070元,均由原告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吴小龙
二〇二〇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沈 丹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