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溧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苏0481执361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普陀区交通路4711号1307室A,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7134561989A。
法定代表人:张建龙,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江苏茅山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溧阳市昆仑开发区银梧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813391882256。
法定代表人:王小妹,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朱云峰,男,1978年1月17日生,汉族,溧阳市人,住江苏省溧阳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江苏茅山酒业有限公司、朱云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苏0481民初649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确认,一、被执行人江苏茅山酒业有限公司、朱云峰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上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150万元及利息(以本金150万元为基数,自2018年10月12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如果被执行人未按本该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300元,由两被执行人负担。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以及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未在规定时间内申报财产。
二、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等,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有价证券。
三、通过全国网络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四、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朱云峰所有的位于溧阳市××路××号不动产(设有多个抵押权);被执行人朱云峰所有的位于溧阳市××幢××座不动产(共有人王洁,设有抵押权)。上述房产本院已于2021年11月12日依法轮候查封,查封期限3年,如需续封,需在查封期限届满前一个月向本院书面提出。上述房产正在其他案件依法处置过程中,本案可在被执行人其他案件财产处置后依法申请参与分配。被执行人江苏茅山酒业有限公司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五、溧阳市人民法院已于2021年6月21日依法作出(2021)苏0481破申1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申请人杭州吉优食品有限公司对被申请人江苏茅山酒业有限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故本案依法中止对被执行人江苏茅山酒业有限公司的执行。同时,经江苏茅山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请,本院已于2021年10月11日将依法扣划的被执行人江苏茅山酒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7028.66元汇入江苏茅山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账户(开户行:江苏江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溧阳市支行;开户名:江苏茅山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账号:××××)。申请执行人已依法向江苏茅山酒业有限公司管理人申报债权。
六、因被执行人朱云峰未按照法律规定履行义务,经申请人申请,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朱云峰、江苏茅山酒业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对朱云峰及江苏茅山酒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
七、上述执行情况和信息,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本案的执行情况未提出异议,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依法查封的正在其他案件中依法处置的房产外,被执行人查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但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为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0)苏0481民初649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审判长 刘 原
审判员 王玉燕
审判员 宗金福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书记员 戴雨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