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2民初511号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无锡)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梁溪区锡惠园22-4-430。
法定代表人:曹四根,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敏,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志平,江苏正大发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春市***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16栋3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宋晓明。
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无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商律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控电子有限公司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0日立案。原告商律公司以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且已付款为由,于2022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商律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无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商律知识产权服务(无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陆 超
审判员 李 骏
审判员 徐莹颖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日
书记员 苏楚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