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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中建京海计算机工程公司、长春市某某控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包头市青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内0204民初1586号
原告:北京市中建京海计算机工程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88号二区9号楼8层9801室.
法定代表人:刘先中,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鑫,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文君,北京市乾坤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长春市***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高新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16栋3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宋晓明,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市中建京海计算机工程公司与被告长春市***控电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29日立案,原告北京市中建京海计算机工程公司于2022年5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中建京海计算机工程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中建京海计算机工程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48元,减半收取计1524元,由原告北京市中建京海计算机工程公司负担。
审判员  秦娇娇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张 悦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