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康达智控电子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某某控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吉0193民初2948号
原告:***,女,汉族,1963年6月2日生,住长春市二道区。
被告:长春市***控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2380号。
法定代表人:宋成,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沐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美琪,该公司员工。
本院受理原告***与被告长春市***控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后发现被告长春市***控电子有限公司注册地虽为长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硅谷大街3355号16栋3楼306室,但其并未在此地办公,其实际办事机构是在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东南湖大路2380号,该地址属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管辖区域,不在本院的地域管辖范围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的规定,本案不应由本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三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判员  闫春林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司谊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