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新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吉0193执138号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长春市***控电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8)吉01民终4294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0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主动向申请人支付全额赔偿金、带薪年假工资等款项,现被执行人长春市***控电子有限公司已经全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申请的标的额全部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8)吉01民终4294号民事判决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通知如下: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0月10日作出(2018)吉01民终4294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