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523执873号
申请执行人:韩城市信惠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韩城市新城区。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炳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荔县洛滨大道。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大荔县红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大荔县城关镇。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城市信惠丰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大荔县红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2025)陕0523民初200号民事调解书案件中,执行标的为431287.81元,执行费6369元。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大荔县红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2025)陕0523执815号执行案件执行中,作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有执行标的413499.5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大荔县红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本院(2025)陕0523执815号申请执行人大荔县红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执行案件中的执行款409776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