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

某某、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3民初3144号   原告: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3MBH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庞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