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陕西省大荔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陕0523民初3144号
原告: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渭南市大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523MA6Y3MBH45。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陕西沐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4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所大荔县,身份证号:610XXXXXXXXXXXXXXX。
原告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与被告***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25日立案。原告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3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不侵害国家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大荔县热力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董 宁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法 官 助 理 ***
书 记 员 庞 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