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吉05民终35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73年2月25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梅河口市。
诉讼代理人:***,江苏普思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吉林省民生仓储监管有限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银河大街。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诉讼代理人:苏航,***圆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1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吉林省民生仓储监管有限公司、原审第三人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2年12月11日作出的(2021)吉0581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2021)吉0581民初3155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835元予以退回。
审判长 ***
审判员 修 勇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