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金在植、**省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民初2679号 原告:金在植,男,朝鲜族,1962年10月4日出生,退休工人,住**省梅河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省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省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副经理,住**省柳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金在植与被告**省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梅河口分公司、**省耀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第三人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9日立案。原告金在植于2022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金在植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金在植撤诉。 案件受理费20651元(已减半),由金在植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  王皓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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