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103执8761号
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址:吉林省梅河口市新华街1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581759309433T。
被执行人:辽宁天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住址:沈阳市沈北新区飞马街33号26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05MA0UQ1PJ3T。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辽宁天平法律服务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2022)辽0103执8761号一案中,被执行人应给付申请执行人49575元及利息等相关费用,上述款项均未执行到位。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信息、证券、不动产、车辆、互联网银行等相关财产进行了查询,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对被执行人已采取纳入失信、限制高消费的措施。以上执行过程及结果已向申请执行人告知,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表示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
审判员 马 江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李 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