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581执1252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
本院执行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河口支公司与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于2022年4月11日立案执行,在执行期间内,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吉0581执125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杨铠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