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吉民申803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吉林省梅河口市。
法定代表人:邹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男,满族,1971年8月26日出生,农民,住吉林省东辽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福友,柳河县法律援助中心律师。
再审申请人梅河口市诚昆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吉05民终16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再审审查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并申请由本院制作民事调解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判长白金城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于水